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交由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国资委直接联系一部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直管协会);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联系其他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以下简称代管协会)。
第四条 国资委履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加快实现自主、自立、自养、自强。
第五条 行业协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精神。
(二)负责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
(四)负责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承担应由主管单位审查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管理。
(六)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的外事工作。
(七)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
(八)负责行业协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九)监督检查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规行为,受理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副局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
(十)负责向国务院报告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规定的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资委支持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鼓励行业协会接受和完成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委托的有关事项,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行业协会解决调整、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履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内部分工
第八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实行委内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各有关厅局参加的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研究室(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负责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 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负责行业协会申请社团编制的审查;监督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会同委内有关厅局监督直管 协会对国资委委托职责的履行;指导行业协会改革、调整,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负责上报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二)办公厅负责直管协会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送和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等。
(三)宣传局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
(四)外事局负责指导直管协会的外事工作。负责直管协会副部级以上领导人员出访、直管协会参加国际组织或召开大型国际会议及邀请国外正部级或前 政要来访请示件的报批;负责无外事审批权的直管协会副部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赴台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负责直管协会引进国外智力、 出国培训的申报工作。
(五)人事局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工作。直管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之前其人选须报国资委同 意,选举之后秘书长以上协会负责人报国资委备案。属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协会负责人,按中组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 知》(组通字[1999]第55号)办理。
(六)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直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管协会党委和纪委正、副书记的审批、任免;负责审议、上报直管协会局级党员领导 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原由中组部管理的行业协会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报批);指导直管协会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统战、工青妇组织工作。
(七)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直管协 会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直管协会负责人,以及直管协会和由直管协会代管的代管协会、事业单位中原国务院各部委、国家局党组任命的部委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 的重要案件;受理对直管协会和上述人员的举报控告;受理直管协会和上述人员的申诉。
(八)机关服务管理局负责有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直管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实施财务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直管协会、 代管协会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划转、评估、报废、拍卖、对外投资管理、担保、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清产核资、土地登记及资产 信息报送等管理工作,以及改制、改组、股份制改造、转换机制的审核管理工作和行业协会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第四章 直管协会的代管职责
第九条 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对代管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的文件、会议精神等。
(二)监督检查代管协会、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受理查处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及副局级以下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三)负责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代管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申请社团编制以及年检的前期审查并向国资委报告意见。
(五)协助国资委管理与指导代管协会、事业单位的公开出版物。
(六)负责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审查、批准代管协会按章程提出并报送的秘书长以上人选和法定代表人。
(七)被授予外事审批权的直管协会行使本协会及代管 协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副部级以上领导人员)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护照签证 自办权、邀请外国相关人员和民间组织及副部级以下官员来华签证通知权;负责本协会及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台的审核、报批。
(八)协助国资委做好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工作。
(九)承担国资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直管协会与代管协会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社团法人责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直管协会在国资委委托的职责范围内 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不干预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依法开展的各项内部管理工作。代管协会要支持和服从直管协会在国资委委托职责 范围内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