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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之一

发布时间:2011/7/26
【案情】
  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1996年,何山将此次诉讼所获得的加倍部分的赔偿金捐献给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建立打假基金。
【点评】
  何山何许人也?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消法》的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也!法学专家“以身试法”,足以引起社会的震动。早在1993年1月,何山就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论缺一赔十惩罚性赔偿思想》的文章,提出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张。他起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因为此前王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则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
  何山从幕后走向前台,亲自疑假买假向法院提起双倍赔偿诉讼,也是对消费者打假的支持。法院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这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同时,本案中的法院判决还支持了何山请求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的主张,确认经营者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案件受理费、为打官司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也应当予以全额赔偿。这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裁制假售假的经营者。
  何山案件的胜诉,昭示了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不是商家的恩赐,而是消费者自身应有的法定权利,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应当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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