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天,陈先生与妻子外出吃饭,妻子去上洗手间时,突然一阵手机短信铃声响起,陈先生一看是妻子放在桌上的手机发出的,便顺手翻开短信,吓了陈先生一跳,原来是一条情爱短信,从短信内容看,发送短信的人与李某的关系非同一般。翻阅以往的短信,陈先生发现手机里储存着好几条情爱短信,而且都是同一个手机号码发出的。陈先生按照短信发出的手机号码回拨,接听的是一个中年男子。陈先生据此认定妻子有外遇,起诉离婚。在法庭上,其妻大呼冤枉,不承认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离婚。对手机短信内容,解释说是男同事开玩笑过了头,自己因为不会使用短信功能,所以没有删除。同时,不希望男同事出庭作证,怕事情张扬出去,自己在同事中无法做人。法院最终驳回了陈 先生的诉讼请求
【分析】
1、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科学技术蓬勃发展,新证据日新月异。但不管出现什么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就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短信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因为短信具有容易消失和变造的特点,因此使用短信证据应当注意对短信进行保全。只要事前进行短信内容公证,即使手机里的短信消失了,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还可以把短信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出来。从这点上看,使用短信证据,对短信证据进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
3、短信是网络技术的产物,是对某种行为痕迹的记录,它可以修改、编辑。人为的操作,既可以改变短信的内容,也可能使短信内容消失或毁损。短信即使经过公证,公证机构也只对短信证据的存在情况进行公证,对证据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审查,对有关证据的定性不予审查。因此,短信能否真正成为证据被法院采信,还需要通过法庭质证。
4、 短信证据的采信应当慎之又慎,因为它比较容易造假。司法实践中,对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的,应同时具备来源合法、有相关旁证和没有疑点三个要件,而实际上,更改电话录音的难度远远高于编辑手机短信。如果短信只是孤证的话,一般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