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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案例之五

发布时间:2011/7/26
【案例】
     甲乙丙三人于2000年3月1日同时进入某公司.至2007年5月三人虽然各在三个部门,但月薪均为4000元.公司因卷入司法诉讼、面临巨额赔偿,运营陷入困境。甲所在部门已欠薪两个月,甲于5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离开公司,去了另一家单位。乙因怀孕待产,6月份未去上班。6月12日,公司找丙谈话,因资金被诉讼冻结而且败诉已成定局,公司已无力运转,在8月份基本上遣尽业务性质的员工,希望与丙协商自7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8月13日支付补偿金。丙在解约书上签了字,但8月13日未拿到补偿金。8月15日,三人在乙家碰头——甲要讨回被欠的薪水且说离职是被迫的,工龄补偿自己也应当有份;乙在哺乳期,公司从未通知过她,她更需权利保障;丙届时没拿到补偿金,更不能就这样被拖下去。
【问题】
        公司应各向甲乙丙三人支付多少费用?(请一一列项说明)
【答案】
        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中规定,你所工作的年限应为:7.2年,你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为7.5个月的工资补偿:30000元,及另两个工资:8000元。
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知(四)及第八十六款中规定,可获得经济赔偿金:7.5*40000*1.5=45000元的赔偿金及相关工资。
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你可获得赔偿金:7.5*40000*2=60000元及公司解散8月前的工资费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
        甲乙丙三人于2000年3月1日同时进入某公司.至2007年5月三人虽然各在三个部门,但月薪均为4000元.公司因卷入司法诉讼、面临巨额赔偿,运营陷入困境。甲所在部门已欠薪两个月,甲于5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离开公司,去了另一家单位。乙因怀孕待产,6月份未去上班。6月12日,公司找丙谈话,因资金被诉讼冻结而且败诉已成定局,公司已无力运转,在8月份基本上遣尽业务性质的员工,希望与丙协商自7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8月13日支付补偿金。丙在解约书上签了字,但8月13日未拿到补偿金。8月15日,三人在乙家碰头——甲要讨回被欠的薪水且说离职是被迫的,工龄补偿自己也应当有份;乙在哺乳期,公司从未通知过她,她更需权利保障;丙届时没拿到补偿金,更不能就这样被拖下去。
【问题】
        公司应各向甲乙丙三人支付多少费用?(请一一列项说明)
【答案】
        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中规定,你所工作的年限应为:7.2年,你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为7.5个月的工资补偿:30000元,及另两个工资:8000元。
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知(四)及第八十六款中规定,可获得经济赔偿金:7.5*40000*1.5=45000元的赔偿金及相关工资。
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你可获得赔偿金:7.5*40000*2=60000元及公司解散8月前的工资费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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