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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之八

发布时间:2011/7/26
【案例】南昌一家大型电信网络公司聘用了3位大学生到自己的技术研发部工作。不久,这3位大学生先后辞职,并开设了自己的公司,从事类似项目开发、经营。这家公司得到消息后,以盗用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等为由,将3名大学生告上法庭。
【案例解析】
解读1:不是每位员工都要签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辞职或是被解聘,单位必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
解读2:两年内不能在同行业找活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劳动者本人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
【相关法律】
      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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