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商会 商会动态 会员风采 会员企业 政策信息 经贸资讯 岭南文化 在线留言
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1/7/26
《消法》对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某日,严某叫了几个自己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31元钱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工商,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工商组织火锅店老板和严先生调解。严某出示了相应的发票及从其下咽部取出的钢丝。火锅店老板则承认严某在该店就餐,并受到伤害。在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礼道歉,报销31元医疗费,免去当晚就餐费39元,并且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
   消费提示: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CopyRight © 2004-2009 phpok, All rights reserved. QQ:461623191